京津冀、长三角、汾渭平原:“降尘量”被纳入污染监测项
近日,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018年10月“2+26”城市降尘监测结果,这是降尘监测信息首次全面公开。《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》明确提出2019年将“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”。这意味着从今年起,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长三角、汾渭平原三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将每月发布降尘量监测结果。
未来,待相关标准完善之后,降尘量还可能全面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。其中,明确京津冀、汾渭平原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.0 吨/月·平方公里,长三角城市的要求更为具体,苏北城市不得高于7.0吨/月·平方公里,其他城市不得高于5.0 吨/月·平方公里。